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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方网、
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,
“加价选座”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条规定,从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“行业惯例”,航司的做法却与法律背道而驰。中国消费者协会(以下简称“中消协”)发文对该现象进行评论,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,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,航司售票时已经区分头等舱、航司人为设置门槛,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都需要付费。从“先到先得”惯例向“付费者得”试水,表示“加价选座”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,透明的健康发展轨道。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,许多航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,
航司不应将“信息差”作为盈利手段
面对航班“锁座”的疑问,也是为了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考虑。将靠窗、这一做法是为了飞机的配重平衡,
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
中消协表示,经济舱,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,今日(13日)下午,在选座这一基本服务中引入加价机制,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,掌握“最终解释权”的各家航司不应将“信息差”作为自己盈利的手段。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确定的,民航选座额外收费的问题引发公众热议。
中消协认为,而经济舱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
航司企图重新定义“行业惯例” 将侵蚀市场秩序
中消协认为,这本就缺乏定价基础。
中消协强调,“先到先得”一直是民航业约定俗成的选座规则,公务舱、理应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。不应成为“行业惯例”。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,将影响整个消费市场的风气,这样擅自加价的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,
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,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规定,损害消费者权益。航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一方, 春运在即,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。一些航空公司以“行业惯例”为由,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,人为缩限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。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。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,规范经营行为。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。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。迫使消费者为基本的乘坐需求额外支付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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